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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构的分类,对本地所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要杜绝临时机构、没有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执法。对经清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本级政府通过报纸、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放罚没票据。各地要将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按照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要求,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认真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对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等管理制度。对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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