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工作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根据《办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500元/头,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发生重大疫情产生的病害猪损失补贴依照本通知执行,不再列入重大疫病防控补贴。
病害猪损失补贴和处理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主城九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市财政负担20%(其中商业发展资金安排一半),区财政负担20%;其他区县(自治县)由中央财政负担60%,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40%。
主城九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以在本厂(场)内进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外,也可以将需要销毁和化制处理的病害猪,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确认下,交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运送到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集中进行处理,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开据加盖公章的处理单作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处理的依据。处理费用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支付给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发。
(二)补贴申报审核程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派员现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共同签字确认附表1、2、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附表4报送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同时,一并报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附表5、6的要求,共同审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
(三)补贴执行时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资金补贴时间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2008年8月-2009年4月期间已处理的病害猪,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根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据实填报附表1-6。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2008年8月-2009年4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资金汇总情况按附表4的要求,在2009年5月10日前报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2009年5月1日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补贴严格按照《办法》、本通知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