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根据《
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二〇〇八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抓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工作,现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健全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格实施同步检验;督促指导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人员及焚烧炉、高温灶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主管审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和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二)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完善驻厂(场)检疫监督制度,对屠宰过程实行全程监管;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和审核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商贸流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安排支付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并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配备无害化处理人员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国家标准规定,对病害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接受商贸流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