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办发电〔2009〕12号)
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省委同意,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11个单位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2009年2月4日
省纪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
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08〕20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我省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有关机关改进工作作风,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规范工作范围和政策界限
(一)清理规范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全省各级党委及其直属机关,全省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党政部门共同主办并由党群部门具体操作的项目,包括在清理规范工作范围之内。省委议事协调机构举办的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清理规范工作范围,由承担具体工作的省直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清理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