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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的作用,将市商委的服务性、辅助性工作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市商委将分期分批委托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参与商贸流通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定和修订商贸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委托行业协会组织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参与调研论证商贸流通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组织商贸流通行业职工技能培训;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行检、行评;培育与推荐商贸流通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工作。有关委托事项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实施。市商委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责消除障碍。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市商委委托、授权与配合等工作,并确保规范操作、落实。市商委委托开展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有偿委托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不断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协会章程,规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完善监事会制度,按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秘书长,保证秘书长及以下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要按照协会的业务定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使财产权属清晰,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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