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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直部门机关效能年活动绩效考核方案》和《设区市机关效能年活动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附件三:
设区市机关效能年活动绩效考核评分标准细则

       项目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

部门

1、日常督查情况  (60分)

 

落实九个方面重点工作和解决八个方面突出问题情况,以及按要求参加效能建设有关会议的会风会纪和报送有关材料、信息等情况。

 

对九个方面重点工作,每次发现一方面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扣0.5分;对八个方面突出问题,每发现一个具体问题扣0.5分;不按督办要求整改的,加扣0.5分;参加省效能建设有关会议存在会风会纪问题的,每次扣0.5分;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每件(次)扣0.3分,迟报材料的,每件(次)扣0.2分;全年向省效能办报送信息未达到24篇的,每少1篇扣0.1分。

 

 

 

省效能办

 

 

2、效能投诉情况(20分)

受理群众涉及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对经查属实的投诉,督促设区市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再次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省效能办受理的投诉,经查属实的,每发现1起扣0.5分,能按督办要求整改到位的,每起减扣0.4分;没有整改到位的,每起加扣0.5分;拒不整改且给不出正当理由的,每起加扣1分;在整改到位基础上,能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效果明显的,每起加0.2分。

3、发展环境监测运行情况

(20分)

 

 

 

监测信息情况、监测点动态管理情况、监测成果运用情况。

 

市、县监测点填报《即时监测表》不规范的,每张表扣0.1分;对市、县监测点及监督员未实行动态管理的,扣0.5分;未对市、县监测点反映的问题进行自办或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到位的,每起扣0.2分;未对被监测部门监测满意率进行综合排名并通报的,扣2分,全年通报少于4次的,扣1分;未将督办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通过简报或网络等形式向监测点公布的,扣0.5分;“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未利用监测成果的,扣0.5分。

备注

1、对上述同一事项不重复交叉扣分;2、各个项目分值的扣分以扣完该项目分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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