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固成果,总结经验(2009年10-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非法储存、销售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露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对“三项行动” 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推进“三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商委。市商委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全面总结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要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
(二)抓好协调推进工作。 “三项行动”要与基层基础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等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协调推进。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加强汛期、国庆节、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协调解决“三项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我委将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通报“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商委。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要求和典型事例,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