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商委函〔2009〕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9〕122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为确保“三项行动”的开展,现将《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水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经营、储存的;
2.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储存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