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在县(市、区)所在地和重点建设集镇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全面提升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按照"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要将信息网络覆盖到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及相关场所,并完善和改进就业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三)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要依法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做好《登记证》的管理和年检工作。
按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密切协调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一)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全市就业形势,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确保工作进展。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为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增补市残联、市工商联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