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通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为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裁员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指导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助)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继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其贴息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考核奖励机制,根据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同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资金。积极探索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措施,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