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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各地、各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文书处签收、登记、分办。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当注明分送情况。

  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以“请示”报送省政府,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以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凡是应当事先协商会签而未协商会签的文稿,由承办处室说明理由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报送部门重新办理。

  四、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只能使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请示”要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要求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否则由此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报送单位负责;“意见”中须说明所提意见是供省政府参考还是请省政府审批。

  五、厅局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厅局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厅局。

  六、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要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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