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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9〕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三是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请示、报告不分,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五是厅局管理的单位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六是公文缓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不准确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要按照“该规范的必须规范,该简化的坚决简化”的原则,对一般性汇报、联系工作、反馈意见等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用签报的形式运转。运转过程中要认真作好记载,存档备查。

  二、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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