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等省属国有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的通知
(鄂政办函〔2009〕23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国有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5〕36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向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等9户省属国有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国有企业第三监事会派驻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湖北省国有企业第四监事会派驻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湖北省对外经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中经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国有企业第五监事会派驻湖北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各监事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监事纪律,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