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市长直通车”企业需要金融支持时,金融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达到相关标准;符合贷款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有关部门要协调贷款担保机构予以优先支持。
3.加大项目和要素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对“市长直通车”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申报国家和省科技专利项目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优先帮助争取;市本级的各项支持与扶持资金要重点向“市长直通车”企业倾斜;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分配,要重点考虑“市长直通车”企业的需求并予以优先保证。
四、有关要求
市级部门组织的涉及“市长直通车”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级安排的专项检查除外),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否则企业不予接待。
“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市长直通车”服务工作动态。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影响“市长直通车”服务的行政过错行为和行政效能问题;对为“市长直通车”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为重点企业服务的措施办法。
附件:泸州市二○○九年“市长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泸州市二○○九年“市长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邦立重机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泸州沱江水泥有限公司
川南发电公司泸州火电厂
泸州川油钻采工具有限公司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沥青(四川)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泸州)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
四川科瑞德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