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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九)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工作地,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三、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支持。对中小企业招用符合泸市府发〔2009〕18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十一)发挥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十二)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

  (十三)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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