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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收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

  (二)放宽投资和注册限制。除法律、法规有限制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除1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推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按规定一时达不到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的,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零首付注册,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3个月内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可核发有限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对需要其他前置许可、其设立时又难以取得的,工商部门可先发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建”,待许可取得后再核定范围;以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新办中小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可达7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凡符合规则、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且得到相关利益人同意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通过财政、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的方式,相应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凡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实际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符合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初次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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