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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4.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报县乡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区县(自治县)所属市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 》(见附件1)和《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提供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等相关材料。批发市场还应提供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
  2.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商委申报,并抄送市财政局。
  3.市商委、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县乡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并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市场,在 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列入2009年项目支持计划。
  请各地于6月29日前将申报文件报送市商委、财政局。逾期不报的,视同放弃。
  三、项目验收
  商务部、财政部对备案项目确认后,各项目正式列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市商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并按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见《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商务部下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另发)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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