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布点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
4.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等“五落实”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
5.汛期安全度汛、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7.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等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规范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和整顿关闭工作情况;
8.受地质灾害影响威胁及防范处置情况。
(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对大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立即进行行政处罚,并确保处罚兑现到位。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1.非法建设和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经营的;
2.未严格执行安全费用等经济政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3.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程序、手续不合法的;
4.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
5.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或不按期予以整治的;
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三)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大整治行动。要加大安全整治力度,结合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下决心整顿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确保安全。整顿关闭对象为: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达不到安全条件的;
2.抗拒执法,且情节严重的;
3.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非法经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及擅自改、扩建的;
5.蓄意瞒报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
6.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布局规划的;
7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参加安全责任保险,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的;
8.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
9.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重大隐患没有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
10.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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