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发展环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六)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七)本部门或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有其他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行为的。
第十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