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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二)市国土局:负责对市城区农贸市场的新建、移建、扩建、改建提出用地或用地性质调整方案的审定。

  (十三)市消防支队:负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手续; 负责指导农贸市场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道,安装市政消火栓,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督促市场业主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检查。

  (十四)市农业局:负责牵头指导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农产品检测室,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农副产品自检工作;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植物疫情的检疫和预防。

  (十五)市畜牧局: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畜禽产品检测室(合署),培训相关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畜禽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和预防。

  (十六)市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水产品检测室(合署),培训相关人员;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检验检疫水产,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经营的行为。

  (十七)市林业局:依法查处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行为,防止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流入市场。

  (十八)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城区农贸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市安监局:负责市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中和改造后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

  (二十)市电业局、水务集团、天然气公司:负责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按工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政策,负责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中电力、用水、用气增容和线路改造的有关工作。

  (二十一)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治安管理;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指导农贸市场道路及停车场的交通管理。

  (二十二)市卫生局: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三)泸州食品药品监督局: 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四)泸州质监局: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五)市物价局:对各项涉及农贸市场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年内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与工业用水、用电同样价格政策。

  (二十六)江阳区政府、龙马潭区政府、纳溪区政府:作为管辖范围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所辖范围内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整治改造升级;制定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进度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领导和协调整治改造升级期间相关工作;安排落实本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组职责分工

  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鞠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城管局和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三区政府、市商务局各抽派两名工作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对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督查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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