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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蔬菜类摊位台面不少于1.5平方米,高度宜为0.7-0.8米。蔬菜进入市场前要进行初加工,做到洗净、去杂,无枯黄烂叶。

  (二)鲜肉类摊位台面不少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3米,宽宜采用1.0-1.2米,高度宜为0.8-0.9米。在鲜肉售货台前或后部应设置直径50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肉墩整洁、美观,案板用木板等。

  (三)干杂食品应该上架经营,摆放整齐,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

  (四)熟食(卤制)食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墙体铺满瓷砖。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和防蝇、防尘、防鼠设施;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餐具和切配的刀、板、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店内保持整洁卫生。

  (五)活禽经营区域应当集中,进入固定的房屋内并与其它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排风、排气口高度要超过楼顶,不得有臭气、烟味,换气通风、排除异味要符合环保要求,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配备固定禽笼,禽笼统一用不锈钢或铁制作,禽笼底部应距地面15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活禽经营区应保持流水畅通。

  每个市场应规划活禽经营户2-3户,活禽宰杀经营户1-2户。

  (六)水产、冰鲜类。冰鲜类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冰鲜类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下)。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鱼池不少于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4平方米。

  (七)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市场面积的15%的要求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第二条 道路平整。市场室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设地砖,并向排水沟(两侧)倾斜,通道坡度比为1%-3%。

  第三条 水系通畅。市场地面排水沟用不锈钢材料、PVC塑料管、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为不少于20cm,弧度深度不应小于15cm。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气溢出。市场污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毫米,检查井间距不应大于10米,窖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应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х0.3米,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腌、卤熟食加工摊位的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浊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管道。

  第四条 公共厕所。市场内应按要求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第五条 保洁设施。市场应配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应设置带加盖的垃圾箱(筒),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应设置垃圾集中处理站(点)。市场内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市场内实施垃圾袋装。市场均应设置卫生保洁用水专用设施。市场内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并及时将杂物放进垃圾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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