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把防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对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
公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配合,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工作,保障重要计算机场地和网络系统的安全。
教育部门要把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纳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内容,落实好学校尤其是偏远农村学校的防雷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下属企业或单位的防雷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雷设施年度检测制度,按规定申报防雷设施年度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要按照产权归属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不出现雷击安全责任事故。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灾情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及时无偿地向公众播发。
三、突出重点,搞好重点行业和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承担重要管理和控制任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力、油气供应、通信、煤矿等重要行业和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车站、娱乐场所等按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设施的人员聚集场所,要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安装使用防雷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年度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
四、严格执法,加强责任追究
气象、安监、规划建设、公安和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工作秩序。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以及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对存在重大雷击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不出现重大雷击安全事故;对违反防雷法规导致发生雷击责任事故或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防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