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重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技术指导的同时,要高度关注参与农房恢复重建企业的资质情况以及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项目经理要责令立即补发拖欠工资,确保农房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和地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责任人员。对收到的举报投诉案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决不能相互拖诿,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各地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各建设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各建筑业企业法人要亲自检查并掌握每个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准备一定应急资金,确保及时处理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全面落实防欠长效机制,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07]9号)、《四川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4号)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工程担保机构备案推介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8号)等一系列防新欠长效机制文件,进一步加大落实、执行力度。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和执法查处制度,通过严把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环节,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五、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讨薪”和“欠薪逃匿”行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司法部门联系配合,建立起“不法讨薪”和“欠薪逃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加大对“不法讨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谋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劣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以及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欠薪逃匿”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有效处置因“不法讨薪”和“欠薪逃匿”引发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