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川城乡治[2009]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和部署。为切实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习贯彻奇葆书记、巨峰省长讲话精神,强化全面推进治理工作意识
奇葆书记、巨峰省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推进“两个加快”营造良好环境的高度,站在坚持执政为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对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作出周密的工作安排,必须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奇葆书记、巨峰省长讲话精神。通过学习,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强化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推进“两个加快”营造良好城乡环境的大局意识,强化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上来的政治意识,增强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执行力,以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清晰的工作思路、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取得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新成效。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2009年8月15日前,提出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的具体意见,并完成对近期主要工作的动员和部署。学习领会和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各地、各部门应在2009年8月20日前报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理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关系我省长期发展的战略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认真谋划从现在起到2011年底前本地、本部门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保障措施,把主要工作重点放在2009年到2010年,2011年着重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的实施方案,应在2009年8月底前制定出工作实施方案,在9月5日前报省治理办。
二、修订标准完善规划,科学规范推进环境综合治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以下简称“四化”标准)是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应依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告法》、《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对已试行的“四化”标准的修订和增补工作。修订增补后的“四化”标准,应在8月20日前制发。在2009年8月底前,各地应在“四化”标准的指导下,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完成制定相应标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