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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单位是否可以收取塑料袋费用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单位是否可以收取塑料袋费用的批复
(浙价费[2009]143号)


武义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疗单位是否可以收取塑料袋费的请示》(武价[2009]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塑料袋不属于医务工作用材料,不应按一次性医用耗材管理。
  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医疗机构提供合格塑料袋的,由患者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不得在医疗收费时加收塑料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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