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白蚁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发[2009]3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精神,保障性住房和灾后重建项目的白蚁防治费被列为免收范围。各地白蚁防治单位反映在实施的白蚁预防处理过程中,出现经费困难,工作难以开展。
为加强政策性免收白蚁防治费的新建项目的白蚁预防管理,预防和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30号令)和《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省政府第196号令)的规定,现将政策性免收白蚁防治费的新建项目实施白蚁预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白蚁危害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