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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眉山市彭山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的函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眉山市彭山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的函
(2009年8月21日 川交函[2009]6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彭山县出租汽车有偿使用权的请示》(B[2009]第24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确保出租汽车市场稳定,同意你市彭山县90辆经营权于2009年7月31日到期的出租汽车,暂延续经营期1年至2010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彭山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4000元/年·车的标准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三、延续经营期内,请你市组织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出租汽车单车和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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