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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9年8月20日 川价发〔2009〕14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川价发〔2007〕7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价发〔2009〕100号)等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定价成本监审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第四条 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定价成本监审文书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根据定价成本监审实际程序和内容具体制作。重要文书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制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反映定价成本监审的客观事实和程序,做到逻辑严密、理由充分、语言通畅、文字简练。
  第七条 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暂列20种。
  (一)“卷宗”为定价成本监审文档封面。
  (二)“卷内目录”是定价成本监审卷宗内所有资料的名称目录清单,应按页码顺序详细填写。
  (三)“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签发单”是供局(委)领导审定签发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的文书。
  (四)“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政文书,是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启动依据,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文号。
  (五)“送达回执”是成本监审机构在向经营者发出“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定价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和“定价成本审核意见书”时的签收确认依据。
  (六)“定价成本监审委托书”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依据有关规定,把本级权限内的某一定价成本监审项目,委托给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文书。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文号。
  (七)“定价成本监审委托申请报告”是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请求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其对上级权限内的某一定价成本监审项目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文书。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文号。
  (八)“定价成本监审方案”是监审组根据监审项目具体情况,为保障定价成本监审顺利实施拟制的计划文书。
  (九)“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是经营者收到成本监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报送要求提供的成本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经营者发出的催报文书。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文号。
  (十)“定价成本监审补充资料通知书”是成本监审机构初审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后,发现成本资料不全面、不完整,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书。
  (十一)“定价成本监审提取资料登记表”是成本监审机构在经营者处提取用于定价成本监审的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十二)“定价成本监审终止(不予实施成本监审)通知书”是经营者违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成本监审机构向经营者发出的终止成本监审或不予实施成本监审的文书。
  (十三)“定价成本监审取证笔录”,是成本监审人员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过程中,记录调查取证的文书。
  (十四)“定价成本审核意见书”是成本监审机构在依法核定历史成本后,出具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之前,将核定的历史成本、各科目核增核减的理由以及其他成本事项告知经营者的文书。
  (十五)“定价成本监审集体审议记录”是成本监审过程中,集体审议情况的书面记录。
  (十六)“历史成本核定表”是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填报的历史成本依法逐科目核增核减(核减额用负号“-”表示)后,确定的历史成本的表式。
  (十七)“对定价成本监审书面异议的答复”是成本监审机构收到经营者对“定价成本审核意见书”提出的书面异议,作出的答复文书。
  (十八)“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是成本监审机构完成具体项目的成本监审工作后,出具的定价成本监审概括性结论文书。
  (十九)“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是成本监审机构完成具体项目的成本监审工作后,向价格审议委员会提交的定价成本监审详细工作报告文书。
  (二十)“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通报”是成本监审机构向听证会参加人提供的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通报的文书。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文书格式。
  第九条 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应完善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每完成一项成本监审工作,应及时将所有成本监审资料装订成卷归档,并存留电子文挡。
  第十条 文书格式纸张规格为A4,字体字号按照公文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定。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物价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9年9月1日施行。
  附: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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