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第一高级中学等18所高中(中专)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洛价办〔2009〕22号)
洛阳第一高级中学等18所普通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
你们关于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了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你们自筹资金改扩建学生公寓及附属设施,实行了公寓化管理。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精神和学校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经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对洛阳第一高级中学等18所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洛阳第一高级中学东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西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300元;
洛阳第二实验中学(南院)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260元;
洛阳市第一职业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十九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80元;
洛阳市第一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三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二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20元;
洛阳市第十二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市第十四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师范学院附中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市第四十三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二十二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四十六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5元;
洛阳市河洛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80元;
洛阳市第四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5元;
洛阳市第四十八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警察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以上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期(不含普通中专)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宿舍取暖、降温、洗浴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完好,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需统一购买的商品,应实行招标采购,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核准手续。代购品的质量、价格要向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品为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给以优惠。
此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学生公寓各种设施完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每年6月份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组织对各学校学生公寓的房屋及设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规定条件、降低公寓服务质量及学生投诉率高的学生公寓,将按规定降低其住宿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