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执行实行问责制。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应熟悉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能力和政治素质,能广泛听取各种合理意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失误,谁代理操作执行谁负责,出了问题,对人对事,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九)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照监督检查或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监督检查或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监督检查或考核小组提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整改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十)报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开展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统计填报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并按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月报和季报的报送时间为最后一个工作日,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一周内报送。报送的信息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供应商的中标服务费,并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优良的专业代理服务;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和政府采购活动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向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有违法行为的,按照《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19、20号令以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限期纠正、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法第
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与《
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监督管理制度,并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并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