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属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单位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如采购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年终无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的资金,财政部门不予结转。
采购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
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做好预防预警工作。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串通,收受供应商贿赂和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市直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时,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等参与全程监督,以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力度,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防范违法违纪现象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发生。
(十一)做好采购资料、文件、档案的保管工作。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同时应自觉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职能及行为规范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不得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与发售。根据采购单位委托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规范的编制招标文件,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或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将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在部、省、市三级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天,并经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