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到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单位采购中标的产品和服务。
(四)采购需求的确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政策功能取向。在采购项目准备环节,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决策和执行机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时要注意倾听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身处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不搞单位负责人说了算或任由经办人“全权负责”,对于重大采购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和监督,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技术和商务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实际,不能因要求过高,造成废标过多。
在制定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标准中,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及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国货、中小企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以及有倾向性、限制性、歧视性条款。不得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和属于企业自愿取得的认证等作为实质性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投标;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的确定不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机会均等地组织人员对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与某个供应商接触并承诺其中标(成交)或者组织只有个别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不得向任何供应商透露项目采购预算或标底。
(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签订委托协议。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据此承担相应责任。委托协议必须明确中标(成交)人是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定还是由采购人确定,并在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予以明确。
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采购单位不得以委托业务为由提出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委托协议签署后,采购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采购单位要按照采购需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审定,并签署确认意见反馈给代理机构。
(六)采购单位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采购单位代表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确定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委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且采购单位代表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根据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采购单位代表不得干预或误导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其他成员评审,不得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