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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现房销售前,将下列文件和资料报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批复和年度基建计划;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料;

  (六)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批文;

  (七)竣工验收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期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批复和年度基建计划;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批文;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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