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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缴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区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三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区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是:

  (一)购房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填报《天水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买市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收到购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视情况将购房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社区(无职业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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