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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政府在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编制本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居住小区进行规划,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小区外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市级审批,属地化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报告。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向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在实施建设中,必须按照原审定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均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建成,并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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