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天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具体包括:
(一)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实行职工全额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