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2009年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2009年度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项目资金有关使用办法和《郑州市农业局农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郑发[2009]6号)文件中确定的由市财政安排的3000万元设施农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总体原则是:以促进新建日光温室为重点,全面提升我市设施农业建设档次和设施农业栽培水平。本项资金使用采取总量控制,分项实施。
第四条 申报新建设施农业补贴的项目,必须是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设施农业的建设标准、规模、完成时间等要求,在本市建设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安排2900万元,用于2009年1月1日以来新建的日光温室、连栋智能温室和升级改造温室。
(二) 安排50万元,用于设施农业名特优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
(三) 安排20万元,用于为提高设施农业生产水平而开展的高产高效示范创建工作。
(四) 安排10万元,用于研究符合我市实际的日光温室建造模式而进行的设计费用。
(五) 安排20万元,用于设施农业建立电子档案,实施信息化管理项目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必须以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如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上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下达的《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郑州市农业局和郑州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