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对全市现有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4082个生产企业,从2009年起到2011年,3年内关闭1000个。其中,煤矿关闭300个,2009年、2010年、2011年各关闭100个;非煤矿山企业关闭638个,2009年关闭191个、2010年关闭192个、2011年关闭255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50个,2009年关闭15个、2010年关闭18个、2011年关闭17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12个,2009年关闭5个、2010年关闭3个、2011年关闭4个。对保留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严格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化安全。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做大做强,促进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二、确定整顿关闭工作对象
(一)小煤矿。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属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死亡事故的;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或1年内发生两次3―9人事故的;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水体保护区、国家森林保护区内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在规定期限不达标的矿井;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事故隐瞒不报或发生事故业主或矿长逃逸,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矿井。
(二)小非煤矿山。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非煤矿山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勘查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达到安全标准化的;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安全威胁或在地质灾害危险带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1万吨以下地下矿山,5万吨以下小型露天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对在同一矿体开采,且相距在200米范围内的矿山,先关闭后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