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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负责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8.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1)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对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

  ――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履行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移交前由市经济信息委履行)。

  ――负责在全市煤炭行业贯彻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草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标准的办法、措施。

  ――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对煤矿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和发放工作。

  ――指导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19.市林业局。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0.市旅游局。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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