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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渝府发〔2009〕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和奖惩。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关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如实统计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

  (九)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及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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