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督导制度、暗访抽查制度和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由省、市(地)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实施监管。凡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加成比例执行,并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价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积极探索通过合理规定大型设备检查结果阳性率、次均门(急)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等方式,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自觉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七、坚持便民的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的有关工作
逐步统一全省新农合转诊办法,简化转诊程序,引导参合农民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进一步完善县内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即时结报制度,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探索实行即时结报。3年内,所有省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直补,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补偿。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的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强化资料审核,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医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