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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各地要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真正理解新的筹资和补助政策,确保更多的农民积极主动地参加合作医疗。在筹资过程中,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为追求参合率而简单采取下指标、定任务,强行让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合等错误做法。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水平

  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在认真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方案。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封顶线和实际补偿比例,扩大补偿范围,进一步缓解农民患大病的医药费用负担。2010年起,新农合统筹补偿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适当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尤其要提高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适当扩大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统一全省诊疗项目范围目录。实行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限价内全免费。因错过缴费时限而未参合的计划内出生的婴儿,与参合母亲一起享受新农合报销待遇。

  参合农民在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中医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要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白内障复明等)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基金的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管理办法。

  四、全面推行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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