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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豫卫农卫〔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提前实现了新农合制度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新农合的制度框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为贯彻落实全省医改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稳步推进新农合制度

  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把巩固发展新农合制度作为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要加强对总额预付等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门诊统筹等问题的研究探索,切实搞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二、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完善筹资机制

  要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科学、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2010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到每人每年30元。我省地方财政60元由省、市、县三级按5∶2∶3的比例分担,省财政补助资金人均30元一次到位。原则上,各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应一次性到位,确有困难的也可分两年到位。农村地区五保户、低保对象等困难农民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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