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七)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八)门诊用房。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九)住院用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十)放射科用房。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十一)检验科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十二)手术室及产房用房。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具体设置方式视中心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手术室、产房的照明以人工为主,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不应少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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