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针灸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其中儿科可并入内科,针灸科可并入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为五官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同时设置诊治传染病等相对独立的科室。
(二)医技科室:应设有中药房、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超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统计信息室等。
(三)公共卫生科室:设有疾病预防控制科(有独立的免疫规划室、冷藏室、资料室等)、妇幼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等。
三、人员配备
(一)人员数按每床1.3-1.5人定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五)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临床医疗服务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2名以上中医师。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名中药药剂专业人员。
四、床位规模
中心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综合考虑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床位规模宜控制在50张至99张之间。
五、基础设施
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一)建筑面积。业务用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每床位55-5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各类用房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