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发〔2009〕4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中心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一)公共卫生
1、做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免疫规划,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防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
2、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3、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5、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工作;
2、开展辖区康复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
3、开展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三)卫生管理
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2、落实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参与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审核、报销、监管等工作。
3、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