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卫农卫〔2009〕5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指导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4号)有关精神,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
逐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是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和参合农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精神,为推动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合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2010年,各省辖市要在继续完善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选择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新农合管理比较规范的2-3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鼓励各省辖市积极创造条件,整体推进,原则上省政府确定的医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实行门诊统筹,以往实行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县(市、区),2010年要全面过渡为门诊统筹模式。2011年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
开展门诊统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保障适度。通过实施门诊统筹,对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费用予以补偿,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需求。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要与当年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规模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二)总额控制,统一管理。年度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应占当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5-30%,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按乡镇划分门诊统筹基金控制指标。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日或年度封顶”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