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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失效]

  9、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报销待遇,与参合母亲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

  (五)扩大门诊补偿范围

  1、加强门诊家庭账户管理。实行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与管理,使大多数参合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支出。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允许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

  2、积极推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与当年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规模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日或年度封顶”。年度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当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5-30%,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40%,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年度个人封顶60元,家庭成员共享,达到封顶额后,门诊就诊费用病人自付。门诊费用补偿实行当即减免,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定期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处方费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快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对门诊统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价,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门诊就医上。

  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渡期间,参合农民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在门诊统筹报销之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参合农民应在2年内支付完以往年度家庭账户结余资金。

  3、扩大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为解决部分参合农民因患慢性病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各地要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补偿不设起付线,按一定比例(适当高于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40%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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