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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失效]

  儿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2、科学设定补偿比例。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的,同级医疗机构只设一个补偿比例,原则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70%左右,县级60%左右,省、市级及省外50%。

  3、合理确定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等因素合理设置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统筹补偿金额(包括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补偿)累计计算,原则上应不低于6万元。

  4、进一步完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直补办法,逐步开展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直补。2010年起统一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住院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目录。

  5、鼓励和引导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6、积极支持按病种付费改革。各新农合县要将参合农民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改革的住院费用统一纳入新农合大病补偿范围,在审核补偿时不再要求出具“一日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只需根据病种付费标准,凭出院结算发票直接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继续探索新农合单病种限价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选取部分诊断较明确,个体差异较小,治疗方法及医疗费用相对确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在单病种定价基础上,要合理确定限价标准及定额补偿标准,加强对病种确认及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7、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农村孕产妇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实行限价免费(限价550元)。

  8、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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