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环境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交工〔2009〕47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按照省监察厅、省优化办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环境“零阻工”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豫交工[2009]26号)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优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环境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优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环境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按照省监察厅、省优化办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环境“零阻工”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豫交工[2009]26号)的要求,在交通工程重点项目中设置环境奖励基金,用于对在优化我省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现将环境奖励基金设置、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环境奖励基金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中征地拆迁费的1%比率提取,从征地拆迁费用中支付。环境奖励基金总费用的支出应根据项目建设总工期按年度分摊,建设工期为三年的项目,年度奖励基金分摊比例为5:2:3。
二、奖励分为季度奖励和年度奖励。优化交通工程建设环境“零阻工”前三个季度奖励应占该年度环境奖励基金的60%,年度奖励(含第四季度)占年度环境奖励基金的40%。
三、在季度考核中,受到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全省通报表彰的省辖市,兑现本季度环境奖励基金总额的100%;在年度考核中,被授予“优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环境‘零阻工’先进单位”的省辖市,兑现本年度环境奖励基金总额的100%。
四、在季度考核中,行政区域内三个月累计出现阻工现象1次的,扣发该省辖市本季度环境奖励基金总额的30%;累计出现阻工现象2次的,扣发该省辖市本季度环境奖励基金总额的60%;累计出现阻工现象3次的,由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对该省辖市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扣发本季度环境奖励基金总额的100%。